法規名稱: | 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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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
第 3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
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
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
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