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金年金給付(乙型)(「保證期間」)批註條款示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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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
第 3 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本公司於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以指定保險金按各受益人當時之年齡及性
別,依當時本批註條款適用之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第一
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為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
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前項所稱「調整係數」係指(1+ 前一年金給付年度週年日當月保險金年
金宣告利率)除以(1+ 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
年度週年日,依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第一年金給付年度週年
日計算調整係數時,前述所稱前一年金給付年度週年日為保險金年金給付
開始日。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