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團體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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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
第 3 條
(帳戶價值的讓與及移轉)
要保人應於要保時以帳戶價值讓與比例表(如附表一)約定個人帳戶價值
之讓與比例與自被保險人加保日起○○年內(不得高於六年),將該被保
險人個人帳戶價值全數讓與該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就其個人帳戶價值已受
讓與部分之權利,不受要保人行使保單權利之影響。
前項個人帳戶價值之讓與比例經約定後不得變更。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
不在此限。
要保人為被保險人之利益所繳付之保險費在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二)後
,本公司依前二項所約定之讓與比例計入各被保險人之未歸帳戶與已歸帳
戶,而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則在扣除附加費用後(如附表二)計入
其自費帳戶。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未歸帳戶價值依約定之讓與條件、比例、金
額與時間,移轉至已歸帳戶;要保人亦得申請將公共帳戶價值移轉至指定
被保險人之未歸帳戶與已歸帳戶。本公司不受理要保人申請將被保險人之
個人帳戶價值移轉至公共帳戶。
被保險人因離職、退休、契約終止或其他原因而退保但尚未轉換為本公司
個人年金保險契約或未申領應得之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該被保險人之已
歸帳戶價值及自費帳戶價值移轉至其個人保留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