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評估洗錢及資恐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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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 |
三、保險業應採取合宜措施以識別、評估其洗錢及資恐風險,並依據所辨
識之風險訂定具體的風險評估項目,以進一步管控、降低或預防該風
險。
具體的風險評估項目應至少包括地域、客戶、產品及服務、交易或通
路等面向,並應進一步分析各風險項目,以訂定細部的風險因素。
(一)地域風險:
1.保險業應識別具較高洗錢及資恐風險的區域。
2.於訂定高洗錢及資恐風險之區域名單時,保險業得依據其各分公
司(或子公司)的實務經驗,並考量個別需求,以選擇適用之風
險因素。
(二)客戶風險:
1.保險業應綜合考量個別客戶背景、職業與社會經濟活動特性、地
域、以及非自然人客戶之組織型態與架構等,以識別該客戶洗錢
及資恐風險。
2.於識別個別客戶風險並決定其風險等級時,保險業得依據以下風
險因素為評估依據:
(1)客戶之地域風險:依據保險業所定義之洗錢及資恐風險的區域
名單,決定客戶國籍與居住國家的風險評分。
(2)客戶職業與行業之洗錢風險:依據保險業所定義之各職業與行
業或個人客戶之任職機構的洗錢風險,決定客戶職業與行業的
風險評分。高風險行業如從事密集性現金交易業務、或屬易被
運用於持有個人資產之公司或信託等。
(3)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之管道。
(4)建立業務關係之往來金額。
(5)客戶是否有其他高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表徵。
(三)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現金價值之產品及與金錢有關之服務、交易
或通路風險:
1.保險業應依據個別產品與服務、交易或通路的性質,識別可能會
為其帶來較高的洗錢及資恐風險者。
2.於推出新產品、新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包括新支付機制、運用
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
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3.個別產品與服務、交易或通路之風險因素舉例如下:
(1)與現金之關聯程度。
(2)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之管道,包括是否為面對面交易、電子商
務、透過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交易等新型態交易管道等。
(3)是否為高額保費或高保單現金價值。
(4)收到款項來自於未知或無關係之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