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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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
第 3 條
範圍
保險業提供身心障礙及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之金融友善服務,應依個別需
求提供適當之友善服務措施,其範圍應包括環境、溝通、商品、服務、資
訊等措施,並不得有歧視性或不公平對待之行為。
前項所稱服務包含(但不限於)招攬、核保、保全、繳費、理賠及客戶服
務等作業。
保險業亦應依原住民、新住民之個別需求提供適當友善之環境、服務等措
施,並不得有歧視性或不公平對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