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6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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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
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公司新錢及整體之資產配置(詳指定附表
1) ,並說明其依據及合理性,其中固定收益類之新錢資產配置,應
進一步提供所採新購固定收益資產之明細,包括幣別、資產類別、年
期、信用評等、利息支付方式、贖回條件、占率等資料。
法規名稱: | 106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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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