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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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 
三、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死亡給付:指人壽保險契約約定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金
      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1.非投資型萬能人壽保險:指累積價值準備金,加計當時之淨保險
        費金額。淨保險費金額係指保險人已將要保人繳交保險費扣除附
        加費用,但尚未按宣告利率計息之金額。
      2.其它非投資型人壽保險: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
        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
        備金。
(三)保單帳戶價值:指投資型人壽保險契約所有連結投資標的之價值總
      和,加計當時之預定投資保費金額。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保險人
      已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扣除前置費用,但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
      之金額。
(四)比率:
      1.非投資型人壽保險:指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
      2.投資型人壽保險:指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值。
(五)到達年齡: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
      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