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申報監理資料作業缺失處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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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
三、記點標準
延遲申報或申報錯誤者,原則上每次每張報表(經驗填報每次發函催
促)均記一點,資料缺送或資料不符者,原則上每次每一系統均記一
點,另視缺失情節、發生原因及報表重要性等再予以加重記點,加重
記點情形如下:
(一)申報錯誤之更正,業者應可自行預先以公式檢視避免錯誤者,加記
二點(各項報表之自表及跨表檢核公式均已公告於本會指定申報機
構之網站)。
(二)申報缺失經通知補申報或重新申報仍超逾指定申報期限者,加計二
點。
(三)當次申報錯誤更正後,重新申報之資料仍有錯誤者,加計二點。
(四)重要性報表申報錯誤加計三點(如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資金
運用表、法定比率及重要監理指標等,重要性報表清單定期公告於
本會指定申報機構之網站)。
(五)當次報表申報錯誤涉及之前已申報資料追溯更正者,加計二點。
(六)經實地檢查發現申報缺失並提列檢查意見者:要求受檢機構將檢查
意見改善情形個別提報董事會者加計三點,其他檢查意見加計一點
。
(七)業務統計資料與經驗填報資料每一系統資料不符情形影響重要費率
釐訂作業者,加記二點。
(八)業務統計資料與經驗填報資料每一系統年度覆證作業結束後,來函
提出資料更正者,加記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