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理賠影像送件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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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
三、保戶申請之理賠案件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始能適用本業務:
(一)險種以住院醫療費用保險(日額型、實支實付型)及傷害醫療保險
(日額型、實支實付型)為限。
(二)每筆理賠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以內。
(三)事故原因無須進行理賠調查,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限住院且不需正
本收據。
未符合前項條件之申請理賠案件,人身保險業應俟保戶繳回正本文件
後始得進行案件賠付。
本業務應由人身保險業總公司理賠部統一受理,但外國保險業在台分
公司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