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一定規模以上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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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三、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立即通知治安或其他有
關機關採取緊急補救措施,並應依下列方式申報:
(一)公司負責人應儘速以電話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以下簡稱
保險局)通報。保險局重大偶發通報電話:0963-393-283。通報內
容應包含人、事、時、地、物及估計影響及金額。
(二)公司負責人應於發生重大偶發事件之次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函報
詳細資料或後續處理情形(含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