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保單委託他人處理作業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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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
第 3 條
保險業應就保單委外作業積極監督管理,並應訂定遴選受委託機構之作業
辦法,遴選項目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保單委外作業係受委託機構合法得辦理之營業項目。
二、受委託機構具備資訊安全防護能力(例如 ISO27001 資訊安全認證或
BS10012 個人資訊管理認證等)。
保險業於必要時應對受委託機構之資料安全維護措施及管理機制辦理實地
審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