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 |
三、金融機構間依本指引辦理資料共享,依下列原則建立內部控制規範:
(一)資料共享須有明確、妥適目的,並應合法及注意倫理道德。
(二)共享之資料如屬身分核驗資料、負面資訊等,對客戶權益有較大影
響性者,金融機構應進行必要之查證,或提供其他強化客戶資料保
護措施。
(三)資料共享過程中之參與者及其員工須經授權,並對相關法令、內部
控制規範及資料共享約定條件等有充足之認識。
(四)對於資料共享、日常維護、留存、權限設定、報表管理、共享結束
後之處理等事宜,應訂定妥適之管理政策。
(五)應按合作對象及資料共享方式,以風險為基礎,明定內部審核及分
層負責機制。
(六)應確保資訊系統及資料傳輸之安全性。
(七)應針對資料共享作業,明定受理客戶申訴及處理爭議之內部標準程
序。
前項之內部控制規範應經董(理)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