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指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
三、保險業應於 ORSA 報告中,就商品、投資、風險管理及清償能力等重
大事項,具體說明執行 ORSA 評估過程及其結果於公司決策上之運用
情形,並於次一年度敘明該決策之執行情形;如風險胃納或主要風險
限額監控結果有超限,或前一年度發生未預期之重大事件,應說明發
生原因、處理情形及 ORSA 評估流程之檢討。
|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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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