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作業委外使用雲端服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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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2 月 17 日 |
第 3 條
本自律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雲端服務:利用網路提供運算或儲存資源之服務模式,使用者依據需
求使用網路設備、伺服器、儲存空間、應用程式等服務。如:IaaS(
基礎設施即服務)、PaaS(平台即服務)、SaaS(軟體即服務)。
二、雲端服務業者(Cloud Service Provider(s), CSP):係指提供前
揭雲端服務之業者,以及透過雲端平台對客戶提供應用軟體服務、工
具或解決方案之業者。
三、風險基礎方法(Risk Based Approach, RBA):各會員公司確認、評
估及瞭解其使用雲端之風險,並採取適當的防制措施以有效降低相關
風險。依該方法,對於較高風險情形應採取加強措施,對於較低風險
情形,則可採取相對簡化措施,以有效分配資源,並以最適當且有效
之方法降低風險。
四、軟體即服務(SaaS):雲端服務業者提供基於雲端基礎架構運行的軟
體或應用程式,承租人能透過網頁瀏覽器或程式介面使用雲端服務,
但並不掌控軟體、應用程式、作業系統、硬體和網路架構。
五、平台即服務(PaaS):提供承租人使用雲端服務業者支援的程式語言
、函式庫、服務和工具,以創建或取得應用程式,並部署到雲端基礎
設施上的能力。承租人可掌控運作軟體的環境也擁有作業系統部分掌
控權,但並不掌控作業系統、硬體和網路架構。
六、基礎設施即服務(IaaS):雲端服務業者提供基礎運算資源(如處理
能力、儲存空間、網路元件或中介軟體),承租人能掌控作業系統、
儲存空間、已自行部署的應用程式及網路元件(如防火牆、負載平衡
器等),但並不掌控雲端基礎運算資源。
七、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係指系統或資料可從原本受委託之雲
端服務業者,移轉至其他雲端服務業者或移回會員公司。
八、服務水準協議(Service Level Agreement, SLA):為雲端服務業者
與各會員公司就雲端服務水準所約定的協議。該協議將說明雲端服務
的上線時間約定,以及未達成約定服務水準時的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