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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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
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業:包含銀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
商及保險業等。
(二)地方資產管理專區(以下簡稱專區):指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劃定或指定之區域。
(三)專區試辦業務項目:指金融業申請於專區試辦之業務項目及豁免項
目。
(四)專區營業據點:指金融業經本會同意受理專區試辦業務項目之營業
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