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選擇性過渡措施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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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
三、保險業一百十四年六月底或九月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二百者,得依
前點規定向本會提出自一百十五年起適用選擇性過渡措施;應以一百
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或九月三十日之財務報表及市場資訊為評估基礎,
並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文件,但報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應於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前,函報選擇性過渡措施申請書,說明
後續申請時程規劃及擬申請項目。
(二)依前款申請同意後,應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經董事
會討論通過之選擇性過渡措施申請報告,至少應包括:
1.銷售時計算責任準備金之利率為百分之六以上之新臺幣有效契約
利率轉換措施,及選擇性過渡措施之選用結果,並填具淨資產過
渡措施調整數計算表【詳附表一至五】。
2.量化評估過渡期間內,過渡前後自有資本、風險資本、資本適足
率之變動分析結果,及相關評估所採之各項假設說明【詳附表六
及七】。
3.適用選擇性過渡措施期間模擬情形表【詳附表八】。
4.過渡期間保險商品策略規劃、盈餘保留規劃及資本補強措施(應
包括增資規劃及資產負債管理策略)。
5.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圖表附件:
- 附表一:114年12月31日申請適用選擇性過渡措施之預估結果(採114/06/30或114/09/30之有效契約為基礎).PDF
- 附表二:申請適用選擇性過渡措施之各年度預估結果(採114/06/30或114/09/30之有效契約為基礎).PDF
- 附表三:申請適用選擇性過渡措施之IFRS17保險服務結果-直接承保業務之CSM+RA釋出分析.PDF
- 附表四:申請適用選擇性過渡措施之IFRS17財務面預估結果.PDF
- 附表五:首次申請適用選擇性過渡措施之淨資產過渡調整數.PDF
- 附表六:申請適用選擇性過渡措施之自有資本預估結果.PDF
- 附表七:申請適用選擇性過渡措施之風險資本預估結果.PDF
- 附表八:申請適用選擇性過渡措施之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動態調整模擬結果.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