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自律規範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
第 3 條
數位身分驗證機制
數位身分驗證機制包含三個階段:「身分登錄」、「信物管理」及「身分
驗證」,客戶於首次啟用保險業數位金融服務時,各會員公司應透過「身
分登錄」及「信物管理」作業,以核驗並確認客戶所提供之身分資料與客
戶本身之關聯性,並綁定、核發及啟用信物,且應就身分驗證階段進行核
驗,其中身分登錄及信物管理階段視作業程序特性,若會員公司未涉及該
作業程序(例如信用卡驗證信物管理方為信用卡發卡方),或會員公司角
色為信賴者,則可屬不適用範圍。
一、身分登錄階段:
(一)身分核驗:客戶提供身分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健保卡等足以
識別身分之資料),應由註冊管理者就該身分資料進行核驗,核驗
過程必要時應洽公正第三方提供資訊,以確認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
性、有效性及正確性。
(二)註冊及紀錄保存:註冊管理者將通過身分核驗之身分資料傳送予信
物服務提供者,以辦理產製信物等後續作業。
(三)註冊管理者記錄並保存已蒐集的資料及檔案、身分資料核驗過程、
決定(接受、拒絕或補件)及其他相關資訊。
二、信物管理階段:
(一)綁定及核發:信物服務提供者完成信物產製程序後,將客戶、身分
資料及信物三者間建立連結關係並進行綁定作業,再將信物核發予
客戶。
(二)啟用及保存:客戶收到信物後,依信物服務提供者之作業程序啟用
信物,並應妥善保管,以避免未經授權者之使用。
(三)暫停、撤銷及更換:信物服務提供者應依據信物使用情形及客戶狀
態進行適當處理,例如信物之暫停、撤銷、更新或置換等措施。
三、身分驗證階段:
(一)客戶及信物關聯性之驗證:客戶向信賴者提出數位金融服務之需求
並提示信物後,由信賴者向驗證者提出身分驗證之請求,驗證者依
循信物服務提供者既定之身分驗證協定及客戶所提示信物,驗證客
戶是否確實掌控並持有先前綁定之信物。
(二)驗證結果回復及紀錄保存:驗證者於確認客戶確實掌控並持有信物
後,依資料庫所登錄之信物與身分資料之關係,將驗證結果回復予
信賴者,並留存相關驗證紀錄。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4
0419731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一百十五
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