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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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
第 3 條
保險業對於涉及依保險法令規定得從事之業務項目或客戶資訊之相關作業
委外,除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外,以下列事項範圍為限:
一、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交寄,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
維護,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等。
二、保險契約有關之查勘、調查、消費者意見調查、消費者電話回訪等作
業。
三、保險單、續保通知、催繳通知、停效通知、年度繳費證明單、其他與
保險契約權利義務履行及放款業務有關之各種表單、憑證之印製、交
寄、保存及銷燬作業。
四、屬保險契約給付項目之海外急難救助作業及道路救援。
五、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本息、保險契約其他相關款項或其他放款業務本
息之收取作業。
六、應收債權催收作業。
七、電子通路消費者服務業務,包括電話自動語音系統服務、電話代接業
務、消費者電子郵件之回覆與處理作業及電子商務之相關諮詢及協助
。
八、委託土地登記及其相關稅務處理或不動產管理等事項,及委託其他機
構處理因債權承受之擔保品等事項。
九、車輛貸款逾期繳款之尋車及車輛拍賣,但不含拍賣底價之決定。
十、不良債權之評價、分類、組合及銷售。但應於作業委外契約中訂定受
委託機構參與作業委外合約之工作人員,於合約服務期間或合約終止
後一定合理期間內,不得從事與作業委外事項有利益衝突之工作或提
供有利益衝突之顧問或諮詢服務。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
保險業辦理前項各款作業委外除第六款、第十一款及第十六條所定情形應
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外,其餘作業委外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向主
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申報有關作業委外項目、內容及範圍等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