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
二、外送平臺業者: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
提供合作商家販賣商品或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提供外送員承接
之業者。
三、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就有關外送服務提供、
報酬計算及給付、停權規範、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所成
立之契約。
四、報酬:指外送員依外送服務契約提供外送服務所獲得之勞務對價,包
括基本報酬、各項獎金等。
五、停權:指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暫時停止提供訂單;外送平臺業者對
合作商家暫時停止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行為。
六、外送服務:指外送員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接受
其所提供之訂單,前往合作商家領取商品並將之交付消費者或運送至
消費者指定地點之行為。
七、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提供之每筆訂單時起,
至完成該筆訂單時止之期間。
八、上線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時起
,至下線時止之期間。
九、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使用外送平臺業者
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提供商品予消費者購買之業者。
十、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就有關商品提供、貨
款給付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所成立之契約。
十一、運費:指平臺貨運業者提供運送商品服務向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所收
取之費用。
十二、貨款:指合作商家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商品予消費者後,外送平
臺業者應給付合作商家之款項。
十三、每筆訂單:指僅包含一個取件地點以及一個送達地點之訂單。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500005941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