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訓練機構審核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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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
三、擔任本訓練授課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具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內部稽核相關科目一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二)擔任內部稽核主管職並具相關職務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三)於國內外研究所研習證券、金融、保險、財務、會計、法律、資訊
等相關科系獲有學士以上學位及具相關工作、教學或研究經驗一年
以上者。
(四)於保險主管機關擔任主管職或具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五)具會計師、律師考試及格證書或國際內部稽核師證書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