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
第 30 條
(批註)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
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
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法規名稱: | 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