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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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第 30 條
人身保險業對所持有之國外投資資產,應於其他負債項下提存外匯價格變
動準備金。
前項準備金累積限額、提存與沖減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規
定辦理。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7.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204
92609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0 條;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23-1 條
人身保險業對所持有之國外投資資產,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起
,應於負債項下提存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
前項準備金累積限額、提存與沖減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另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