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保險相關法規
保險行政函釋令
示範條款
自律規範
函轉公告
綜合查詢
登入
:::
現在位置:
所有條文
法條內容
無格式複製
複製網址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第 30 條
公證人執行公證業務,應保存公證報告,備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應保存各項文件之期限最少為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