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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第 30 條
雇主應為勞工提繳之金額,不得因勞工離職,扣留勞工工資作為賠償或要 求勞工繳回。約定離職時應賠償或繳回者,其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