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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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
第 30-1 條
保險業對法令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達法令規章,俾
使職員對於法令規章之疑義得以迅速釐清,並落實法令遵循。
保險業法令遵循單位辦理前條第二項提報董(理)事會報告事項內容,至
少應包括對各單位法令遵循重大缺失或弊端分析原因、可能影響及提出改
善建議。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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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