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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第 30-2 條
保險業因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 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 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