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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第 31 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執行保險代理業務、檢核或其 他相關業務之代理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一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三十 二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 法令遵循人員應參加職前教育訓練三十小時以上。 前二項職前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或大學院校推廣教育 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