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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第 31 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轉 讓其參股投資之持股,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