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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第 31 條
財產保險業除按本準則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另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 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編列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 定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