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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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
第 31 條
人身保險業除按本準則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另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
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編列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
定之機構。
有關投資型保險商品另依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填列,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另
訂之。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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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