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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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
第 31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抽樣商品時,其抽樣數量以足供
檢驗之用者為限。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公開調查經過及結果前,
應先就調查經過及結果讓企業經營者有說明或申訴之機會。
法規名稱: |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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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