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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第 31 條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 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