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
第 31 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時,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
法規名稱: |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