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4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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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
三十一、簽證精算人員進行保險費率釐訂檢視時,應提供不包含既有資產
之新錢投資組合報酬率數值,且提供該數值所隱含之預期資產配
置比例及各類資產預期報酬率,並據以說明該數值假設之合理性
。
前項預期資產配置比例及各類資產預期報酬率應與商品送審時之
資產配置計畫或資產負債管理計畫相關內容進行差異分析。
法規名稱: | 104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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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