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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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
第 32 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執行保險代理業務、檢核或其
他相關業務之代理人應於執業證照有效期間每年平均參加在職教育訓練十
六小時以上,且換發執業證照前二年每年平均參加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
八小時。
法令遵循人員應每年參加在職教育訓練十五小時以上。
前二項在職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理人商業同業公
會、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經紀人公會、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或其他經
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
可。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每年應另參加並通過公
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之相關教育訓練二小時,未依規定參加並通過該
二小時教育訓練者,次一年度不得對六十五歲以上客戶招攬保險商品,所
屬代理人公司或銀行應取消其所任用代理人次一年度招攬六十五歲以上客
戶保險商品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