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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第 32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除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目自中 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