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簡易人壽保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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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第 32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第一
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四項與第五
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
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七項、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二條、第
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四條、第
一百七十六條及依第一百七十七條所定有關保險業務員管理之規定,於郵
政簡易人壽保險不適用之。
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五年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至第三項規
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