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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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
第 32 條
人身保險業銷售之分紅人壽保險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結算時,按其報主管
機關備查之「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依第
十七號公報計算保單紅利所屬帳戶之會計損益與股東紅利發放時間差異累
積之金額,提存分紅保單紅利特別準備金。
前項分紅保單紅利特別準備金,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
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