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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第 32 條
保險業應聘用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責任準備金之核算及經 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健全保險業之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