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8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
三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依商品銷售前評估及銷售後檢視結果,如保險商
品管理小組檢視內容、保險業一年期以下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
檢測費率標準作業內容及其他費率適足性測試內容等,適當表達
精算意見。如測試結果顯示費率不足時,應說明其因應方式及具
體改善措施。
法規名稱: | 108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