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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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
三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保險商品費率適足性之測試結果,且載明與
商品送審當時定價標準具一致性之費率適足性判斷標準,並適當
表達精算意見。如測試結果顯示費率不足時,應說明其因應方式
及具體改善措施。
對於財務或決策影響重大之商品應提出本期與前期及本期與商品
送審當時之各項假設及測試結果差異分析。
法規名稱: | 10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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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