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9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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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
三十二、簽證精算人員除可自行進行費率釐訂評估,並提供檢視方法合理
性說明及適當表達意見外,亦可依簽署公司保險商品銷售前評估
及銷售後管理小組檢視機制,如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檢視內容、一
年期檢測費率標準作業內容及其他費率適足性測試內容等,提出
檢視方法合理性說明,並就其檢視結果適當表達意見。
如測試結果顯示費率不足時,應說明其因應方式及具體改善措施
,其中失能扶助保險,應提出費率調整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