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9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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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 
三十二、簽證精算人員除可自行進行費率釐訂評估,並提供檢視方法合理
        性說明及適當表達意見外,亦可依簽署公司保險商品銷售前評估
        及銷售後管理小組檢視機制,如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檢視內容、一
        年期檢測費率標準作業內容及其他費率適足性測試內容等,提出
        檢視方法合理性說明,並就其檢視結果適當表達意見。
        如測試結果顯示費率不足時,應說明其因應方式及具體改善措施
        ,其中失能扶助保險,應提出費率調整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