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簡易人壽保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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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第 33 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
項、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
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
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七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
八第一項規定者,其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