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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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第 33 條
保險業董事會應每季至少召開一次,遇有緊急情事時並得隨時召集之。董
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並提供足
夠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會議資料如有不足,董事有權請
求補足或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
保險業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內容應包括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
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