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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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
第 33 條
(批註)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一
項及第二十九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一
項及第二十九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後生效,並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