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
第 34 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應
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保險業及保險代理
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
如有異動時應確實更新。
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