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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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
第 34 條
保險業應依據法令遵循計畫,設計相關法令遵循事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據
以自行評估,其自行評估頻率每半年至少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
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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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