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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
第 34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通知時,應以書面載明下 列事項: 一、受通知者之姓名、住居所。受通知者為公司、行號、公會或團體者, 其負責人之姓名及事務所、營業所。 二、擬調查之事項。 三、受通知者應提供之說明、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四、應提出之期限。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提出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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