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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34 條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 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 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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