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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34 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 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 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 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 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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